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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文化经济交流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西藏文化经济交流中心(英文名称: Tibetan cultural and Economic Exchange Center,英文缩写TCEEC;以下简称为交流中心)为本单位在西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的全称。

第二条 交流中心从事综合性民间国际国内文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三条 交流中心的宗旨是:在开展活动中,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广泛的国际国内文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西藏自治区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与国内各省区市、各族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促进西藏自治区文化、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交流中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流中心机构地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交流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以西藏自治区文化、经济为题材的展览会、经贸洽谈会、项目推介会、招待会、研讨会等, 促进西藏文化、艺术、经济、医药、历史、民俗等方面的对外交流。

(二)参与西藏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为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招商引资和为求助项目提供推介服务。

(三)为西藏自治区寻找国内、国际的援助资金;按照受援方的委托与援助方签定协议,代理接受各种捐赠。

(四)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委托承办与合作项目有关的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会。

(五)为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北京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六)为国内、国际机构和个人进藏商务考察、投资合作、技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七条 交流中心设主任、副主任职位若干名,副主任由主任推荐。主任、副主任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任命或免职。

第八条 交流中心在国内外聘请在工作领域中具有影响力、有声望的人士若干名,担任总顾问、高级顾问、特别顾问、顾问等职务,为交流中心的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顾问人选由各界人士推荐,交流中心通过并聘任或免职。

第九条 交流中心主任、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任主持交流中心的全面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副主任分管业务工作。主任不在时或受主任委托时,主持交流中心的工作。

(三)交流中心实行分工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中心最高决策机构为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由受委托副主任召集,一般一月一次。有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集。

(五)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分管副主任提名,报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由主任任命或任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条 西藏文化经济交流中心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银行存款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交流中心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交流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往来实行主任办公会通报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交流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交流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交流中心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交流中心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交流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七条 交流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和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交流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交流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交流中心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一条 交流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交流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西藏文化经济交流中心 主办
电话:0086-64018822-3023 传真:8610-64060954、64019831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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